原标题:大理市首例客车超员案宣判
近日,大理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因客车严重超员涉嫌危险驾驶罪案,这也是该院审理的首起客车超员案。
3月19日7时10分,驾驶人杨某驾驶中型普通客车搭载乘客,沿武大线由海东往下关方向行驶至k2784 100m处时,被大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海东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查,驾驶人杨某所驾驶客运车辆核载19人,实载32人,超载13人,超员达68%,属于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涉嫌危险驾驶罪。后经大理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移交大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起诉至大理市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在从事旅客运输过程中,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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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记者 周惠琼 通讯员 何潇 张立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