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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骑电动车撞伤人 伤者索赔20余万元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04日 00:58:38  来源: 云南网

 

  普法强基补短板、以案释法进行时,欢迎收看由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普法办联合制作播出的《以案释法》。骑电动自行车撞伤人,电动自行车又是向别人借的,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来看西山法院审理的这个案例。

  原告诉称,2021年8月25日下午1点多钟,在昆明巡津街附近,张某骑着电动自行车超越保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时,两车发生碰撞,导致保某受伤,两车部分损坏。

  此后,原告入院治疗23天,经司法鉴定,原告伤残等级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原告称,肇事者张某仅垫付了2万余元,之后就不再负责,因张某所骑的车辆是借来的,多次协商无果后,原告将肇事者和车主一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包括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在内共计20余万元。

  该案经送达传票后,张某和车主李某都没有参加庭审,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对于原告主张的损失,法院最终确定,包括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在内共计19万余元,扣除原告已垫付的21000元,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张某还应当赔偿原告17万余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65333333记者报道。

  普法强基:车辆借用人肇事 车主要承担责任吗?

  日常生活中,将自己的车出借给他人的情况比较常见,许多车主关心,如果车辆的借用人发生交通事故,作为车主的自己要承担责任吗?来看法官以案释法。

  法官介绍,根据法律规定,车主仅在有过错的时候应承担责任。那么什么情况下车主有过错呢?法官介绍,本案虽然是非机动车的事故,但也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对机动车事故出台过的司法解释,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车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车辆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车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车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车辆的。

  西山区人民法院金碧法庭法官助理 宋桓宇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此,法官提醒大家,车辆的所有人、管理人要保管好车辆,不能随意将车辆出借给他人,否则发生事故时,就有和肇事者一同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责任编辑:孙寅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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