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被宠物惊吓 饲养者是否担责?
饲养动物直接攻击人类,造成他人受伤,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责任。但因动物吓人造成的伤害,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元谋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给出了答案。
案情 受宠物惊吓 老人摔倒受伤
一天清晨,元谋县60多岁的付某某到自家车库内推自行车准备出门买菜,突然发现车库门口有一条大狗。看狗一时间并没有离开的意思,付某某便对狗进行呵斥驱赶。待狗稍微让开一点后,付某某立即骑上自行车出了门。
见付某某骑车离开,狗转身对着付某某狂吠,并一路尾随追赶。听着狗吠声越来越近,付某某非常紧张,一边加快车速,一边不时回头张望,惊慌之下摔倒在地。
后经医院诊断,付某某右手摔伤骨折。经查,狗的饲养人为同一小区的住户李某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付某某将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7万多元。
判决 宠物饲养人赔偿4.6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李某某认为,其饲养的狗并未咬到或者撞到付某某,付某某对狗进行呵斥和驱赶,属于挑逗动物。从小区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到,付某某倒地后,狗并未扑上去撕咬,而是被吓跑,表明其并无攻击付某某的意图。付某某受伤的原因是其在骑自行车过程中频繁向后看,导致自行车偏离路面,失控后冲向绿化带翻倒。李某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并不以动物有攻击人的意图为要件。李某某放任自己饲养的动物在小区内自由活动,本身就对小区居民的人身安全构成了威胁,于法、于情、于理都应当对付某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付某某骑自行车出入小区,即使在此过程中对狗有过呵斥和驱赶的行为,也属于维护自己的行为,与挑逗动物有明显的区别,李某某应当对付某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李某某赔偿给付某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6万余元。
释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属于《民法典》规定的12种无过错责任之一,即只要动物造成了他人损害,即使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存在过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