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与再婚老伴离婚 为何要担众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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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退休公务员,今年65岁。5年前,我离婚后经人介绍,与丧偶的秦某相识。秦某早年下岗,收入有限,为给丈夫治病又变卖了房产。相识半个月后我们登记结婚,她搬进我家。近两年,因矛盾不断,法院判决我们离婚。因离婚后秦某没地方住,法院判决让她在我的房屋暂住5年,我还要一次性给付她生活补助费6万元。请问,我为何要承担这么多义务? 李先生
李先生: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承担经济帮助责任是有条件的,首先是一方生活困难。若一方离婚后拥有的个人财产、离婚时所分得的财产不足以维持其最近时期的合理生活需要,或不能通过从事适当的工作获取收入以维持其最近时期的生活需要等,均属于生活困难。离婚后没有住处的,也属于生活困难。
其次是另一方具有负担能力,即满足合理生活需要后有剩余。给予帮助的形式,不限于金钱和生活用品,如一方离婚后无住处,另一方有提供居住条件的,应通过提供住房的方式给予帮助,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房屋的所有权。
需要注意的是,在时间上,一方生活困难必须是在离婚时已实际存在的困难,而不是离婚后任何时候所发生的困难都可以要求经济帮助。
你与秦某结婚后形成合法的夫妻关系,因此在离婚时应适用上述规定。秦某收入十分有限,离婚后无房居住,显然属于生活困难。而你经济条件很好,有帮助的能力,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