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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岁少年偷驾他人轿车行驶200余公里 谁担责?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14日 09:50:00  来源: 云南法制报

原标题:14岁少年偷驾他人轿车行驶200余公里 谁担责?

因没有路费回家,14岁少年发现一辆轿车没拔车钥匙后,竟然直接驾车就往老家驶去。到被车主发现时,这名14岁少年已驾车到近250公里外的家中。

据易门警方介绍,9月21日,易门县菌乡大道某小区住户陈某向龙泉派出所报警称,其停放在小区地下停车场的轿车被人偷走,往昆明市安丰营方向去了,请求处理。接到报警后,易门县公安局龙泉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案发现场进行勘查。经调取小区监控视频,民警发现是一名少年偷走了陈某的车。于是民警沿线追踪,最终确定偷走陈某车辆的是祥云县14岁少年彭某。9月21日14时许,民警在祥云县彭某的家中找到了彭某,并找到了陈某的车。经初步调查,9月17 日,彭某到易门县找工作未果。9月20日18时许,彭某进入易门县菌乡大道某小区地下停车场上完厕所后,无意间看到一辆蓝色轿车副驾驶室的窗子开着。他走近一看,发现车钥匙插在车上,正愁没有路费回家的彭某临时起意,便驾驶车辆沿着易门县安易线进入杭瑞高速公路,于当天22时许回到祥云县。

目前,民警已对彭某及家人进行了教育,要求家人对其加强管教,并依法对违法人员彭某的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因彭某不满十六周岁,不执行行政拘留。由彭某的家人补偿车主方过路费、汽油费和代驾费等费用1500元。

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警方提醒,广大未成年人家长一定要管理教育好自己的子女,如因管理教育不当对他人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承担责任。(管继方

 

责任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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