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酒后不配合核酸检测 会泽一男子被拘留5日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全民核酸检测是疫情防控阻击战中获取“情报”的重要手段。然而小部分群众却“置身事外”,拒不配合检测,甚至出现涉嫌违法犯罪的暴力行为。
案情
男子扰乱疫情防控卡点秩序
10月10日,会泽县公安局依法查处一起酒后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案件,一男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日。
10月10日0时48分,会泽县公安局古城派出所接110指挥中心指令称:在会泽东收费站疫情防控卡点,有人酒后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请前往查处。
古城派出所迅速组织警力赶往现场,将涉嫌寻衅滋事的徐某依法传唤至该所接受调查。
经查,男子徐某今年25岁,是会泽县娜姑镇白雾村委会人。10月9日晚,他在会泽县城一朋友家吃饭,其间喝了大量白酒、啤酒。
10月10日0时30分许,徐某打出租车返回娜姑镇,坐上车后,因其呈醉酒状态,说不清楚自己要去哪里,出租车驾驶人便载其到疫情防控卡点,让其先做核酸。
下车后,徐某不想做核酸检测,便借着酒劲踢翻路上分流车辆的锥形筒,并在采集核酸时拒不配合工作人员,扰乱了疫情防控卡点的正常工作秩序。
民警赶到现场后,配合工作人员完成了对徐某的核酸采集工作。经带回询问,徐某如实交代了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扰乱疫情防控卡点秩序的违法事实。
目前,徐某已被行政拘留5日,案件正在办理中。
释法
拒不配合核酸检测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无论是拒不参与核酸检测,还是顶替他人做核酸检测,都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在2020年第1号文件中,明确将新冠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如果因为拒绝或逃避核酸检测且造成疫情传播,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五款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根据该意见规定,这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含了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因此在疫情防治工作中的虽未列入编制但从事核酸检测相关公务的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切勿将核酸检测工作人员视为“临时工”“志愿者”,如果行为人通过暴力、威胁的方法拒不配合检测,妨害上述人员履行公务,可按照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如果相关行为不构成犯罪,是不是就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可见,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政策方针,均已提出明确要求,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拒绝配合核酸检测的人,将要严肃处理。(记者 甘仕恩)